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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幼兒園主任王曉菁 - 教導處 | 2019-08-12 | 點閱數: 366

2 至 4 歲育兒津貼

◆發放對象實際年齡滿 2 歲至未滿 5 歲學齡的我國籍幼兒,且符合下列情形者:

父母雙方或監護人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均未達 20%。

未正在領取照顧該名幼兒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

幼兒未就讀公立幼兒園、非營利幼兒園、社區(部落)互助教保服務中心、特教學校或準公 共幼兒園。

•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

◆實施時程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並受理申請。

◆應檢附文件由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提出下列文件:

•2 至 4 歲育兒津貼申請表。

•幼兒及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。

•幼兒或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。

臺南市公共化與平價育兒專區 •其他相關佐證資料(如第 3 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等)。

◆申請地點:親送或郵寄至幼兒戶籍所在地「公所」提出申請,本市各區公所聯絡方式如下。

◆發給基準每名幼兒每月發給 2,500 元,第 3 名以上子女每月發給 3,500 元。

◆撥付時間:經審核符合請領資格者,將自受理申請之次月起,按月撥付至申請人指定帳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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