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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- 人事處 | 2025-10-13 | 點閱數: 127

一、因事得請事假,每年准給七日。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 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,得請家庭 照顧假,每年准給七日;為調適身心需要,得請身心調適 假,每年准給三日。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, 均併入事假計算。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,應按日扣除俸( 薪)給。 

  • 1141013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,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.pdf
    1) 1141013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,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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